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上半年病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为确保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利,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8年上半年我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驻许单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退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二、病退条件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2.养老保险参保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
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三、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参加病退鉴定的人员收取鉴定费200元/人。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
四、申报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要求A4纸张。
2、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病、伤程度如实填写《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1份,并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本人要求提前退休(退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1份,要求A4纸张,文末本人签名。
4、职工本人近期同版白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书写职工姓名。其中1张照片粘贴在《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的要求位置。
5、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6、与申报疾病相关的原始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诊断材料,要求加盖医院公章。
五、鉴定流程
(一)申报受理: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1、市直:①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②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及许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直接到市民之家窗口申报。
市直报名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科技广场东侧)一楼B区122窗口。
2、各县(市、区):职工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报名要求的,由县(市、区)人社局统一报送至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报名地点:各县(市、区)人社局自行安排并对外公布。
(二)体检: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申报情况,安排时间、地点进行体检,具体情况以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卡上的信息为准。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通过①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②“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③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布体检信息,职工根据通知信息领取体检卡后,按照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
(三)封闭评审: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依据职工体检结果,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通过①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haxc.hrss.gov.cn)②“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cgsbx)③“许昌12333”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c12333)④《许昌日报》⑤《许昌晨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凡被举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职工的病退资格,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移交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处理。
(五)结果送达:申请人报名时要如实填写本人或家属联系电话并保持手机畅通。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直鉴定结果在市民之家一楼B区122窗口发放,县(市、区)鉴定结果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放。领取鉴定结论时,职工需按照要求填写“许昌市2018年上半年病退鉴定送达回证”。
(六)申诉渠道: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371-65615388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495号亚圣大厦4楼
六、咨询方式
许昌市 2968078(市直报名窗口)
2626001(市劳鉴办)
魏都区 2189907
建安区 5139190
禹州市 8279816
长葛市 6181566
鄢陵县 7167720
襄城县 8390928
请职工及时关注“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本次病退鉴定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附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摘录
2、《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填表说明
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摘录如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附件二
《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填表说明
一、“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栏,粘贴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一张。
二、“主要诊断”一栏,填写职工申报的病种,尽量填写病情最重的病种。
三、“伤病情况简述”一栏,填写职工所申报病种的情况和治疗经历。
四、《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左侧的其他栏目如实填写。
五、《河南省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右侧的“查体主要所见”、“辅助检查结果”、“专家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等处职工请勿填写,如有填写表格作废!
点击“阅读原文”,可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查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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